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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专题之:赔偿金的加付
转载文章  时间:2009-04-18 16:14:51  点击查看评论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陈律师解读:按照该规定,并非只要一发生拖欠劳动报酬之事实,用人单位就要加付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发出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以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费用的责令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的,则不必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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