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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肯定无效吗?
原创文章  时间:2009-03-15 23:07:18  点击查看评论

.................原被告双方结婚时订立了一个婚姻合同,并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婚后任何一方有第三者应支付给对方违约金25万元人民币。后来一方果然因婚外恋被另一方起诉到法院。显而易见,这个案件属于婚姻案件,应该适用婚姻法,但原告要求执行婚姻合同的违约金条款,而婚姻法没有规定违约金。违约金制度规定在合同法。虽然合同法规定了违约金,但合同法第2条第2款明文规定:结婚、离婚和遗赠扶养协议等不适用合同法。可见审理本案的法官遇到很大的难题,即缺乏据以裁判本案的特别法规范。

我们从法律的逻辑性入手,可以解决这一难题: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都是“特殊性”。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共性”。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构成“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因此,民法通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则是“一般法”,合同法和婚姻法,均属于“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特别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则应当适用一般法的规定。因此,裁判本案应当按照“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则。

审理本案的法官正是适用了是民法通则关于法律行为的三项规定:一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第55条第2项)。本案婚姻关系的违约金条款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因为直到诉讼中都没有任何一方主张受到欺诈或者胁迫;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第55条第3项)。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为迄今中国的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结婚不可以订立合同,不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三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第55条第3项)。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约定,不仅不违反社会公德,反而有助于社会公德。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规定,认定本案违约金条款有效,判决被告执行违约金条款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5万元人民币。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社会生活总在不断发展变化,总会发生一些特殊的案件、奇怪的案件,这样的案件在现行法上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这种情形,法官可以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基本原则,没有特别法规定的,直接适用一般法的规定。可见,法律具有逻辑性,不仅不会使法律变得僵化,而是相反,会使法律具有弹性,遇到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的案件,应当适用一般法的规定予以裁判。正是因为法律具有逻辑性,使法官能够裁判立法者没有预见到的、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的各种新型案件、各种奇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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