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 |
| 转载文章 时间:2009-05-20 22:07:45 点击查看评论 |
先看网友的一个咨询:
问:本人有一份三年的租房协议,是以700元/月签订的,今年是第二年,近期由于地段开发等原因, 本人要求租户租金上涨至1500元/月,周围租房市场都是这个价,当时签定协议时没有经过公证 也没有公证人,只是签了字,并没有画押,而且当时也口头协议过房价随市场价变动`本人利益损 失太大,而租房者不肯协商,那我该怎么办?协议是否对我有利?
答:你好,租金变化如果只是发生在出租房屋周边小范围,那么属正常的商业风险,你提租的要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是全市全省大范围的变化,那属于情势变更,你可以要求变更租金标准,参照目前租赁市场行情收租。你可以要求改变原租金约定,参照目前市场行情收租。
法理分析:
本案实际上是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变更的问题。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依法订立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履行合同的基础发生了变化,如果仍然维持原合同的约定,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后果而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关于情势变更,《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情势变更的直接条款,但总则部分确立了诚实信用制度。情势变更原则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制度在合同履行中的延伸。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1993]8号)就指出:“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至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势变更的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2009年5月1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也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由于情势变更的理论与实践十分复杂,不易划清正常商业风险与客观情势变更的界限,通说认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签订合同时的客观环境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发生了异常变动; 2.情势变更发生于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之前; 3.该异常变动不属于合同内容,且无法预见、无法克服,不是正常的商业风险; 4.该异常变动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 5.如果仍然维持原合同约定,将会导致严重公平或者丧失实际意义。
在你陈述的这个案件中,租金涨幅超过100%,属于绝对异常变动,如果按原约定的租金标准继续履行,将产生极不公平的后果,因此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提高租金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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