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选择模板颜色
 

陈建良律师网
http://chenjianliang.fabao365.com

 
 
我的相册
   
   
我的网站首页 + 法律咨询 + 热案跟踪 + 法眼无边 + 劳动维权 + 刑事辩护 + 股民权益 + 律师案例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
转载文章  时间:2009-05-20 22:07:45  点击查看评论

先看网友的一个咨询:

问:本人有一份三年的租房协议,是以700元/月签订的,今年是第二年,近期由于地段开发等原因,
本人要求租户租金上涨至1500元/月,周围租房市场都是这个价,当时签定协议时没有经过公证
也没有公证人,只是签了字,并没有画押,而且当时也口头协议过房价随市场价变动`本人利益损
失太大,而租房者不肯协商,那我该怎么办?协议是否对我有利?

答:你好,租金变化如果只是发生在出租房屋周边小范围,那么属正常的商业风险,你提租的要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是全市全省大范围的变化,那属于情势变更,你可以要求变更租金标准,参照目前租赁市场行情收租。你可以要求改变原租金约定,参照目前市场行情收租。

法理分析:

本案实际上是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变更的问题。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依法订立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履行合同的基础发生了变化,如果仍然维持原合同的约定,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后果而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关于情势变更,《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情势变更的直接条款,但总则部分确立了诚实信用制度。情势变更原则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制度在合同履行中的延伸。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1993]8号)就指出:“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至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势变更的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2009年5月1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也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由于情势变更的理论与实践十分复杂,不易划清正常商业风险与客观情势变更的界限,通说认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签订合同时的客观环境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发生了异常变动; 2.情势变更发生于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之前; 3.该异常变动不属于合同内容,且无法预见、无法克服,不是正常的商业风险; 4.该异常变动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 5.如果仍然维持原合同约定,将会导致严重公平或者丧失实际意义。

在你陈述的这个案件中,租金涨幅超过100%,属于绝对异常变动,如果按原约定的租金标准继续履行,将产生极不公平的后果,因此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提高租金标准。

上一篇:劳动合同法中的‘用人单位’包括哪些?
下一篇:远远不止概念问题:结伙 聚众 团伙
阅读(288)

点击查看评论
内 容:
验证码:  验证码保证您输入的合法性。
您要为您所发言论的后果负责,故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如果您不是中国法律门户网用户,欢迎注册


 
  > 热点文章
美容院拒退美容卡怎么办?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效力的认定
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合同撤销变
债权出资效力及其合理性分析
劳动者专题之:工龄的计算
"生死协议"究竟合不合法 工伤纠
域名抢注侵犯商标专用权网上证据
经济适用房到底"经济"了谁?
  > 最新文章
一次失败的上诉
对方为什么败诉
“铁证如山”就一定能赢吗?
百年前宁静的一个夜
中国100年
最高法院:所有职务犯罪减刑、假
最高法司改办详解知产案件审理分
世博法庭将挂牌 上海高院详解世

版权所有: 陈 律师执业证书号码: 电话:  手机:  本站PV量: 55710
总站: 英文网址 www.fabao365.com  手机网址:www.fabao365.mobi  京ICP证080716号
中文网址 www.中国法律门户网.cn   www.法宝网.cn | 通用网址:法邦网   法宝网
技术/客服:010-62711386  Email:fabao365@163.com  24小时客服电话:15210165776  QQ:719673433 意见反馈